青岛大学文件
青大教字〔2014〕44号
关 于 印 发
《青岛大学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
《青岛大学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
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大学
2014年12月12日
青岛大学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是学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着眼于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知识视野,培养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精神、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与社会适应能力。为进一步加强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建设与管理,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学校本科学生开设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
第二章 课程类别
第三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包括通识教育拓展课程和通识教育提高课程两大部分。通识教育拓展课程主要包括学校开设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学生主修专业以外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经学校认定的网络教学资源课程。通识教育提高课程是为助力学生就业、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和继续深造而开设的课程。
第三章 课程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申请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应满足下列条件:
1.课程应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伦理道德要求,具有科学性、先进性或实用性。
2.申报人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3.申报人独立讲授过本专业的课程,并且教学效果与学生评价良好,近一年内无学生评教后5%的课程。
4.申报人须在拟开设的课程领域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基础,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 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的申请和评审程序为:
1.申报时间为每学期第5周。拟下学期开课的教师填写《青岛大学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申报表》,提交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课件和教材信息等材料。申报课程为教师首次讲授的,还需提供完整的课程讲义。
2.单位评审时间为每学期第6周。各教学单位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核,属于本单位专业范围的课程,经本单位教学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教务处。
申请者拟开设的课程不属于本单位专业范围的,教师所在单位只需对申请者的材料予以审核,标注“非本单位专业范围”,汇总后报教务处;非教学单位人员申请开设的课程,由本人将申请材料提交到教务处。上述两类课程,教务处按照课程归口管理的原则,委托相关学院组织评审和推荐。
3.学校审核时间为每学期第7~8周。教务处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者列为下学期通识教育选修课。
第四章 课程管理
第六条 教师一学期最多可以开设2门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教学班总数不超过3个;每个教学班学生人数为30~120人。首次申请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的教师,只能申请开设1门课程,教学班1个,学生人数不超过60人。
第七条 严禁他人代开通识教育选修课。
第八条 选课学生少于30人的课程不予开设。选课结果一旦确定,不得停开课程。
第九条 课程教学中需要的音像资料应安排学生在课前收听或观看,每堂课播放音像资料的时间不超过10分钟。
第十条 对开课效果好、学生评价高的课程,优先推荐评选校级精品课程。
第十一条 凡已获准开设的课程,每学年连续开设,只需填写《青岛大学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申报表》,不再组织课程评审和审核;连续两学年不能开课的(含因选课人数不足30人而停开的),再次申请开课时按教师首次讲授课程进行审核。
第五章 质量监控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对全校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第十三条 课程所属教学单位负责通识教育选修课的日常检查。
第十四条 对检查存在问题的课程限期整改。对教学不认真、教学效果差的教师,三年内不再核准其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并对其开设的专业课进行重点跟踪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青岛大学通识教育规范》(青大教字[2005]42号)和《青岛大学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青大教字[2007]2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青岛大学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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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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