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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2016学年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17     点击量:

关于开展2015—2016学年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的通知

各学院(学部):

    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精神,为做好2015—2016学年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全体任课教师。

二、评价期间:综合考核2015-2016学年教学情况。

三、评价单位:以学院为单位进行评价,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辅岗教学人员按从事学科专业纳入相应学院统一评价,各学院须对为本院开课的所有我校在职任课教师进行评价。

四、评价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五、评价比例:各评价等级的教师占本学院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优秀30%、良好50%、合格20%,不合格不定比例。

六、评价方式:多种形式相结合,必须包含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学评价,可增加教师自评、领导评价等其他评价方式,其中同行、督学、领导等专家评价应包含对课程教学大纲、教案、讲稿、PPT、教师手册等教学文档的评价。学生评价以本学院本科学生评教前30%和后5%的教师及课程名单、研究生评教结果为参考,也可以通过学生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补充学生评价信息。

七、存在以下情况者,原则上应评定为不合格等级。

1.发生教学事故者;

2.有C级课程者;

3.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论文抽检、盲评及复检不合格者;

4.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

5.有学院认为应评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况者。

八、组织实施:各学院研究确定各类评价所占权重,制定本学院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办法,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执行。评价结果需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以学院文件的形式报教务处备案。评价结果作为本年度及今后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报送时间:11月11日下午16:00之前

报送地点:教务处教师、学生及教学评价办公室(办公楼107房间)

办公电话:教务处85951205  研究生院85951078

  人:张永进           张子义

联系邮箱:qdupjb@163.com

 

教务处  研究生院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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